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泮熙德:
本院受理原告潘珠兰与被告泮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浙 1124 民初 1037 号起诉状副 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 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