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东红:
本院受理原告潘锋与被告凌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989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