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菊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菊云、黄显坤、陈准英、黄可情、黄泽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菊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2989.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准予拍卖、变卖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8-446号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20)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707号】,由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得被继承人黄文俊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5元,由被告叶菊云负担,被告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在继承黄文俊遗产范围内予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