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贵、徐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彩发、朱娜丕、李金贵、徐发红、华发林、徐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彩发、朱娜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彩发、朱娜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10305.04元。三、被告李彩发、朱娜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四、被告李金贵、徐发红,华发林、徐金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在最高额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被告李彩发、朱娜丕、李金贵、徐发红、华发林、徐金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