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彬: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241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