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宏飞、潘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金跃清与被告潘宏飞、潘金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潘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跃清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 1 7 7 3 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 4 6. 5元,由原告金跃清负担 1 6. 5元,被告潘金伟负担 1 3 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