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元增、潘远香:
本院受理原告姜增根与被告潘元增、潘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元增、潘远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增根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