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包家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包家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包家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消费贷款本金5957.56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4月7日止利息999.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26元,2020年4月8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包家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