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卫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用23189.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止的利息以33189.06元为基数,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的利息以28189.06元为基数,2020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3189.06元为基数,上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松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被告徐卫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