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祥宪:
本院受理原告叶星富与被告项学亮、潘香娟、叶祥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学亮、潘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叶星富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5
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祥宪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项学亮、潘香娟、叶祥
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