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群发、舒丽、王江胡、王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群发、舒丽、王江胡、王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群发、舒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有关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江胡、王秋萍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王江胡、王秋萍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