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麻柳珍与被告郑云峰、杨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麻柳珍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1902元,由被告郑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