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叶昌武、叶晓丹、叶世斌、李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叶昌武、叶晓丹、叶世斌、李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