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国委(又名陈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樟显与被告陈国委(又名陈国伟)、吴岳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