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2013)丽松商初字第7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兰森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兰森华下落不明,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开庭审理之日止。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013年8月8日
说明:1、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2、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