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2013)丽松商初字第896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李小明、李金香、李军、李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李小明、李军、李小军下落不明,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开庭审理之日止。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013年9月21日
说明:1、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2、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