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元光:
本院受理原告项小平与被告刘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元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小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刘元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