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符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丁毛田与被告符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符桂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毛田前期借款利息9500元。二、被告符桂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毛田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符桂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zdqz立案审查表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