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徐云辉: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升与被告徐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33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0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