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蓝文春: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蓝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