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关旺、吴祥军、王葱英: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被告梁改丽、黄关旺、吴祥军、王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祥军、梁改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祥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570元。三、被告黄关旺、王葱英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