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胜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程胜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胜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消费贷款本金6881.3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6月13日止分别为429.70元、364.22元,小计793.92元,之后从2020年6月14日起按金穗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程胜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