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增新: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华星艺玻玻璃店与被告叶增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58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称,2017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购买玻璃,共计费用7000元。经催讨被告未付,故向本院起诉: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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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