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家伟:
本院受理原告何火明与被告叶家伟、洪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火明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春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叶家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叶家伟负担,由被告洪春英负连带责任,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