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程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信用透支款6508.63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金穗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止的利息783.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定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