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陶火林: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腾鼎装饰材料店与被告陶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火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腾鼎装饰材料店油漆材料货款141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4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陶火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案审查表
二O二O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