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徐世德、林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联民与被告徐世德、林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90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08月0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