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兰森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兰森华 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1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