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2013)丽松商初字第695号
松阳县吉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原告松阳县吉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泉弟、蒋晓萍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蔡泉弟、蒋晓萍下落不明,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开庭审理之日止。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013年7月30日
说明:1、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2、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