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金良、郑增连:
本院受理原告华发林与被告李金良、郑增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1396号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称:2020年1月17日,被告李金良向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贷款30万元,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保证担保。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为2023年1月15日,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郑增连在被告李金良贷款时向银行书面承诺共同还款。后因被告夫妻负债较多,多次未及时支付利息,经银行催促,原告多次为其垫付利息。2021年12月24日,银行通知欲起诉,原告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65925.15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共计为278110.69元。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278110.6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2.47元从2021年6月5日起计算,1997.42元从2021年7月27日起算,2060.92元从2021年8月23日起算,2060.15元从2021年9月22日起算,2060.15元从2021年11月22日起算,1994.43元从2021年12月23日起算,265925.15元从2021年12月24日起算)。2、由被告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截止到2022年10月24日止,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古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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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