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公 告
林淑英、徐世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时明与被告林淑英、徐世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29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4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