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有明、周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根清与被告周有明、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有明、周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根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有明、周晓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