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康松: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康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沈康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双方之间签订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康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 10月25日止的前期借款利息19123.07元、费用362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被告沈康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