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增新: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华星艺玻玻璃店与被告叶增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叶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华星艺玻玻璃店货款7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