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项学权、项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海与被告项学权、项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永海与被告项学权、项春兰于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项学权、项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永海借款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前期利息40000元,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项学权、项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永海借款4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