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陈小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陈小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消费贷款本金29557.77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截至2020年6月13日止的利息1189.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08.37元、消费手续费943.8元;2020年6月14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