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根: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波与被告王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12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林海波起诉你要求归还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