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武军与被告徐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武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夏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