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龙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龙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龙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贷款本金9934.22元、利息1288.22元、费用1519.74元,合计1274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黄龙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