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亮琴、陈关忠、吕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被告丁亮琴、陈关忠、吕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亮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借款3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46.81元)。二、被告陈关忠、吕华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