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刀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克彪与被告刀玉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松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 一 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