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秀琴与被告蔡灯伟、胡秋珠、邓锋、天安保险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