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丽水法学》2013年第一期
松阳县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调研
松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一、背 景
松阳县人口23万左右,农民占20万左右。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2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55元。松阳县地处浙南山区,历史上交通闭塞,素以农耕见长,是个传统的农业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经济条件一般,属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随着引资企业入驻、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茶产业的兴旺、松脂业的崛起、房地产的兴起等,引发了辖区民间融资的勃兴与民间资本的增益冲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致使县域内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2009年以来,松阳县民间借贷发展迅猛,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特点,资金规模、参与人群呈现广泛化特点,反映到诉讼范畴,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松阳法院重要案源之一,在民商事审判中位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该院年均结案2000件左右,民商事案件大约1300件左右;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占民商事案件总量的两成以上。民间借贷涉诉纠纷与日俱增,其间不但涌现高利贷,还出现了虚假诉讼,并衍生违法犯罪,酿成维稳隐患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为回应县委、县政府的关注,课题组走访了当地人民银行、工业园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松香协会、部分中小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审 理
1、涉诉情况较严重,引起各方关注
表一:近四年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年份 | 审结民商事案件数量 | 诉讼标的金额 (万元)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占民商事案件比例 | 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 标的金额 (万元) | 占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比例 | |
2009 | 1327 | 6796.39 | 332 | 25.02% | 2673.04 | 39.33% | |
2010 | 1177 | 7535.44 | 338 | 28.72% | 3710.35 | 49.64% | |
2011 | 1099 | 15073.85 | 256 | 23.29% | 3287.4 | 21.81% | |
2012 | 1379 | 45341.34 | 359 | 26.03% | 10269.02 | 22.65% |
近四年来,该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1285件,涉诉标的金额高达19939.81万元。
2、调解难度较大,调解率不高
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不很顺利,调解难度较大,致使调解率不高。就该类案件而言,2009年调解率40.66%,2010年调解率48.22%,2011年调解率30.47%,2012年调解率30.08%。
3、送达不畅,缺席审理较多
缺席审理情况较多,2009年达41.57%,2010年达31.36%,2011年达30.86%,2012年达34.67%;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二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缺席庭审。
4、公告案件较多,简易程序适用率逐年下降
该类案件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本可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或迳行判决的,仅因被告下落不明或查找无果,改由公告送达,导致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被迫增多,审理周期拖长,简易程序适用率逐年下降,2009年为68.62%,2010年为64.64%,2011年为63.28%,2012年为62.67%。
三、问 题
1.企业涉民间借贷纠纷较集中
近四年该县民间借贷纠纷涉企共计94件,结案标的金额3548.39万元。就件数来看,仅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量的7.24%,但其结案标的金额却占总量的17.80%。在松阳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企情况相对集中,总共94件中,浙江某工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23件,涉诉金额1949.70万元;福建省某木业有限公司10件,涉诉金额468.00万元;遂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件,涉诉金额18.28万元;云和县某度假区有限公司6件,涉诉金额115.00万元;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件,涉诉金额108.00万元;已占民间借贷纠纷涉企案件总数的56.38%,占民间借贷纠纷涉企案件标的金额总数的74.93%。
2.村委会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涉及村委会的13件,涉案标的金额共计131.97万元,其中最小一笔1万元,最大一笔36万元。13起案件中,村委会为原告的3件,为被告的10件;借贷原由主要为建房、造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旅游开发项目诱发民间借贷
由于融资渠道受限,民间开发旅游项目往往采取民间借贷方式,容易形成纠纷。导致涉诉,则易成系列案件。如前述之遂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件、云和县某度假区有限公司6件等,甚至本地部分村委会也是因开发旅游项目介入民间借贷,并引发纠纷。
4.涉嫌借贷掮客从事民间借贷
就该县近四年民间借贷纠纷来看,以个人为主体的诉讼仍为主流。其中,某些涉嫌借贷掮客或职业放贷人异常活跃,涉案也较多,动辄二三十起纠纷,值得关注。就个案来看,这些案件的诉讼形式要件俱全,即使审判人员认为当事人疑似借贷掮客,也无法补强证据予以认定。但就特定时间段来看,频繁涉诉的举动则反映其借贷掮客属性较为明显。
大量民间资本地下游走,促使职业放贷人这一特殊人群也应运而生,由此引发的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职业放贷人在诉讼中均为自然人,常常表现为经常性起诉,案由固定,诉求内容雷同,立案要件皆具备。在当前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客观现实中,特定地域内这一人群为数虽然不大,但从业异常活跃,经手借贷金额数量惊人,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地下资本力量。
这些纠纷还潜藏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借款人欠款不还的情况下,一方面职业放贷人往往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不法手段,甚至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催讨,易引发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职业放贷人的资本来源往往是吸收大量的民间资金组成,一旦收回贷款阻碍,其资金链条极易发生断裂。对此,职业放贷人又往往无力清偿,多选择出逃躲债,遂导致大量民间资金无法收回,引发连锁反应或连环诉讼,极易产生信访,甚至引发群体性的上访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5.当事人形成累债现象突出
例如,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黄某某,原系公务员,年收入五六万元左右;因沉溺于购彩,其无视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采取透支、举债的方式进行大宗、集中购彩,最终导致负债累累。2009年以民间借贷纠纷涉诉的就有五起,包括1月借款8万元、3月借款2万元、4月借款3万元、6月借款4万元、9月借款2万元等,合计涉案标的金额20余万元;其中借款月息低的一分、高的五分。由于黄某某上述借款连续发生、还款期限相对集中,虽然借款人不一,但诉讼却必然是集中发生的。又如,松阳县某工艺公司,经营不善,惟以民间借贷为继,2012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就引发23件诉讼,讼争标的金额高达1949.70万元。
6.夹杂虚假诉讼
2009年5月,该院陆续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纪某某、留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分别诉被告桐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涉案标的金额共计近百万元。该院在审理中发现,该4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依法裁定驳回四案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民事案件或将转化为刑事案件
纯粹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调节范畴,但当下诸多民间借贷往往隐含违法犯罪内涵,或处于民事与刑事交叉地带,此类边缘化的民间借贷,一旦突发纠纷,容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已经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典型者如周国良、黄建孟、叶美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犯罪案件,涉及群众135人,涉及金额1220.62万元。2011年11月7日,该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国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建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叶美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纷纷到县政府及法院上访,部分群众扬言,如不能追回损失,将进京上访。另有几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数额巨大,涉及群众众多,并存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交叉情况,在县委县政府密切关注下,也正在处理当中。
四、对 策
1.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观念
在社会管理层面,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上健康的运行轨道,建立和完善正常的民间融资渠道,促使借贷双方依法、理性对待和处理债务纠纷;二是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引导群众树立诚实信用的处世原则,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追究与处罚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全面构建征信系统,逐步建立社会诚信登记制度,对于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予以限制。倡导诚信观念,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企业成为诚信的企业、个人成为诚信的公民。
在审判工作层面,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归制当事人的不法举动,打击违法牟利者;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立足诚信进行民事活动与诉讼活动,在自觉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从事民事活动;三是利用民诉法赋予的罚则,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恶意避债、拒不履行等不法行为给予高压或予以制裁,四是加强以案说法方式的宣传教育,选择典型案件加强警示宣传,从正反两面教育群众恪守诚信。
2.着眼规范,依法治理民间借贷乱像
在审判工作方面,一是尽量减少缺席审理的案件数,注重加强对客观事实的调查核实,不仅仅局限于“借据”的证据唯一性,而要认真执行省高院2009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之规定,查清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借款事实、借款过程等情况,通过认真质证,落实证据所涉事实环节,必要时应当依职权发起调查,并区分对待;二是对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虽认定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但要加强对高利贷的甄别与处理,一旦发现有证据证明属于高利贷的,对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部分应一律不予支持;三是严格对待高利贷行为,此类案件常见以违约金的形式来规避高利借贷的事实。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四是把握好审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回应金融市场的需求与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依法治理民间借贷乱像方面,一是法院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重视与相关部门互动,积极参与对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整顿治理,协调公安、银行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大规模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二是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通报案件情况,由相应部门负责调查,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三是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补充了资本市场的不足,提供了一个便利而有效的融资渠道,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其发展过程中,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与当地政府、金融部门形成合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朝契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共同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健康运行;四是对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应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五是对审理中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违规吸储、放贷等行为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完善。
3.建立预警机制,积极构建征信系统
在审判工作方面,一是加强针对性调查研究,依托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划分不同时间段落,排查民间借贷范畴的敏感对象,建立内部台帐,在立案、立案调解、审理、执行各个阶段实行预警,防范虚假诉讼、高利贷、民间借贷掮客、职业放贷人浑水摸鱼;二是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打通信息渠道,做到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掌握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非法提供赌资的、涉嫌非法拘禁的、拖欠税款的、被注销工商注册的等特殊对象的信息,做到防范在先;同时,法院将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恶意拖欠或恶意避债的、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的“老赖”,也通报给相关部门。
在社会管理方面,一是大力支持丽水市农村金额改革试点工作,合理引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促进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茶园抵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发展壮大,疏导畅通的农村融资渠道;二是落实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放开市场,完善机制,积极扶持小额信贷公司,帮助民间资本找到合法、健康、安全的增值途径,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脱困和企业发展提供切实的资金帮助;三是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督查职责,帮助担保公司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杜绝边缘化经营行为;四是适度提高金融单位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积极探索、拓展新形势下的信贷业务,为个人和企业借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五是建议政府、金融部门出面,积极支持松阳松香产业在异地开展的松香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松阳松香产业在异地有效拓展融资渠道;六是积极构建征信系统,落实市综治委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法院自身软件、硬件建设,积极协同金融、工商、国土、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信息通报、协助查询查控等机制,解决征信系统、查控系统、惩戒系统并网环节,形成合力,则将大大有助于防控民间借贷纠纷的规模化、边缘化、恶性化甚或趋向刑事案件的苗头,有益于促进执行工作,并有助于构建社会诚信文化。
五、结 语
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波及松阳,不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茶商茶农、松脂从业者等因资金紧张,申请商业贷款困难,遂不得不选择民间融资,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再现高峰。预计,2013年该县民间借贷纠纷将持续发酵。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是在当前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发生的,既有与省内其他法院类似的共性,也有欠发达地区特有的个性特征,观察分析这一鲜活而具体的样本,具有窥斑见豹的功效,对我们今后增强司法应对能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或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