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于2010年《丽水审判》第四期
浅谈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
松阳法院立案庭 刘晓霞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应把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仅从诉讼程序的完善、诉讼活动的完备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而且从民事诉讼审判人员的业务素提高、政治思想提升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综合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为民事审判配备一流法官队伍,把庭前准备工作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相结合,在庭前规范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与家属及亲友、与领导及同事的三种关系来保证司法廉洁性,完善文书送达、风险提示、证据展示、庭前调解等四项工作,完成庭前程序准备,做好庭审提纲草拟、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法规收集、遵守司法礼仪、突发事件预案等五项准备,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裁判公正,以庭前准备十项基础工作,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是指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展的一系列程序性、技术性诉讼准备活动的总和。对于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章节规定,称为“审理前的准备”(第十二章第二节),主要包括诉状和答辩状送达规定(第113条)、权利和义务告知规定(第114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规定(第115条)、诉讼材料审查和必要证据收集规定(第116条)、证据调查程序要求规定(第117条)、委托调查取证规定(第118条)、通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规定(第119条)等七个方面,其中多为针对司法人员的程序性规定,而且一般都同时规定了诉讼活动办理的法定期限,如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诉状副本。另外也有针对当事人的程序性规定,如收到诉状副本后15日内答辩等。当然还包括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程序中履行诉讼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如调查必须出示证件以及凋查笔录必须由被调查人校阅,并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等。为民事诉讼创造了较为有利的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的现状
尽管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一节,对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但是,该节仅含7项内容,相对于民事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民事案件千头万绪的准备工作而言,则显得太过简单和笼统,不能有效帮助审判人员解决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确立的不是强制答辩的答辩制度,所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与国民法律意识水平极不相称的、具有较强超前意识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庭前举证、证据交换等有关证据的问题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严格地说是限制),但由于其中的一些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存在某些抵触,并未取得大家一致认同,自颁布之日起学界的质疑之声就不绝于耳。在审判实践中,遇有矛盾尖锐且易激化的案件,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往往都会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上考虑,对该规定从宽把握。在目前的法制意识水平,凡此种种因素导致一般的被告当事人很少在答辩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往往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使能否按计划开庭以及开庭的目标能否达到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故在诉讼中采取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确保案件按既定计划顺利开庭就更显得相当重要。
二、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的基本做法
为了完善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工作,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一些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个案的庭前程序工作准备,还与民事审判的人员配置、案件流程管理、司法改革和创新以及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整体的、规划合理的庭前“大准备”系统工程。归结起来,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做法是:配备一流队伍,坚持两个结合,规范三种关系,完善四项工作,做好五个准备。
(一)配备一流队伍,为庭前准备工作提供人员素质保障
为民事审判配备一流的法官队伍,走民事审判精英化之路。根据民事案件涉及社会领域广、覆盖法律法规多。对审判人员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将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把民事诉讼岗位的人员配备纳人到庭前准备工作中来,大力推进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充实和优化民事审判力量。走精英法官的民事审判之路。对于继续学习以提高业务能力的,在经费报销、制度兑现等各方面予以倾斜,激励大家学习深造的积极性。近几年来大批年轻的干警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已基本通过,并且继续参加法律考研、法律硕士学习,学习已蔚然成风。通过学习深造,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指标明显提升。
(二)坚持两个结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相结合,以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将司法公正实实在在体现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上。二是坚持把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相结合,正确认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主观上不能机械把效率与公正对立,客观上让公正与效率在具体案件中实现有机统一,树立“迟到的公正非公正”的理念。
(三)规范三种关系,维护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
司法的廉洁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往住经过一次开庭就能查明事实,裁决结案。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初期,不少地方曾将案件一次开庭裁判率作为对法官业绩考核的一项指标,有的还要求当庭宣判或当庭结案,因此实践中一般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就有了结论,诉讼中的“公关”也都集中在开庭之前的庭前准备阶段。由此可见,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必须从庭前准备工作开始,严格规范三种关系:一是严格规范案件承办人与当事入及代理人的关系。在立案时向当事人、代理人发放相关规定内容的材料,既是告知书,又是“监督卡”,提前打“预防针”。二是严格规范案件承办人与其家属、亲友的关系。要求案件承办人约束好身边的人,法院与干警家属签定责任状,请求干警家属支持干警工作,不为亲朋好友拉关系。三是严格规范案件承办人与单位同事、领导的关系。层层订立廉政责任状,明确要求干警廉洁自律,不为亲友案件讲情;领导不得以审判权监督为由,对下属办理案件进行干涉。
(四)完善四项工作,为开庭审理完成程序准备
1、文书送达工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各种诉讼期间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诉讼保全裁定、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同时以应诉通知等文书的形式,告知当事的人基本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2、风险提示工作。在送达应诉、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提示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送达举证通知,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分担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强对当事人的庭前举证指导。
3.证据展示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意识较强、举证比较充分、具备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进行证据质辩,对证据进行求同存异,归纳争议焦点,节约开庭时间,提高开庭效率。展示的证据,既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展示前应当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调查取证的过程和结果。如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健康权纠纷等证据比较多的案件时,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和展示,大大缩短案件审理的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4.庭前调解工作。对于一些同类型、群体性以及婚姻家庭案件,注重庭前调解;有的法院对简易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当中就由法官进行调解;还可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委托基层专门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发挥上述部门和人员与当事人心理情感上接近、容易沟通的有利条件,争取通过调解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拉近双方的分歧距离,促成双方和解。
(五)做好五项工作准备,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如果上述完善四项工作是代表法院向外界公开诉讼进程的前期工作,那么此五项准备工作可以称作是对法官个人办案能力及心理准备的后期要求。
1.庭审提纲草拟准备。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庭前准备工作阶段必须全面阅卷,根据阅卷对案件形成的初步印象,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缜密的庭审提纲,使庭审富有计划性,让庭审在法官的掌控节奏下,沿着充分展示证据,准确查明事实的方向开展。
2.法学基础理论准备。要求法官在不先入为主的基础上,庭审前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证据交换的质证、辩证意见,对案件事实有大致的把握。根据把握的情况,将案件归入法学基础理论范畴,并广泛查阅法学理论资料和典籍,为处理案件寻求广泛的、充分的、权威的法学理论支持。
3.法律法规收集准备。法院案件裁决遵循“案件事实、案件纠纷所属的法学理论范畴(所属法律关系)、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的逻辑思路。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开庭前,收集准备好案件处理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政策调整范围的,收集政策文件,对于需适用法律承认的习惯的,要注意收集有关习惯的适用条件及相关习惯的基础资料。注意对权威参考案例的广泛收集,以备参考。
4.遵守司法礼仪准备。按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开庭审理时穿着的法袍,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庭,开庭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正确使用法槌的时间和方法等都要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准备到位。
5. 突发事件预案准备。要求庭前准备工作中既要保证开庭所需的软、硬件办公辅助设备处于适用状态。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掌握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对立程度,预测双方矛盾是否容易激化,当事人是否会采取过激行为等。加强法庭开庭前的安全检查。对于法庭上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做好安全检查的同时,还由承办单位填写申请法警值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安排法警全程值庭,维持法庭秩序。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对庭审进行适时监控,防患于未然,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三、对完善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加强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要广泛收集和掌握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研究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典型经验,集思广益,与法院的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相结合,对民事审判庭前准备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将庭前准备工作从民事诉讼领域扩大到其他领域。继续在其他各部门推广、借鉴,并与其他部门工作进行结合,根据其他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创新庭前准备工作。
(三)从形式上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使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更加量化,便于对庭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或考核。如目前对于阅卷笔录、庭审提纲、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只是作为平时检查、方便工作的一般要求材料,都没有要求规范,也没有要求入卷,有可能导致执行中会出现打折扣的现象,今后将从形式上要求规范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求所有庭前准备工作要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并入卷备查。
(四)将庭前准备工作制度化,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将庭前准备工作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册,加强学习。同时将庭前准备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对法官业绩进行考核的一项参考指标,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促使法官将庭前准备工作形成一种习惯,自觉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