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殖民地早期,没有法律学校,所以许多人只能去英国学习法律,更多渴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只能通过拜律
美国法律教育同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兰德尔创立的一项原则,即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考入法学院学习,报考法学院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年的其它大学专业学习的经历。这一原则迅速影响到其它法学院。1908年,全美法学院校联合会确认了该原则,并作了文字规定。1925年,又把一年时间提高到两年。1952年又提高到三年。目前,则一般为四年,即报考法学院校的考生,必须受到大学或高等专科四年的教育。因此,美国的法学院,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院层次。通常,经过三年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一般为90个学分),完成可供发表的论文,学生即可拿到J.D.学位(JurisDoctor,法律学博士),有此学位才具有报考律师的资格。
美国法学院的收费十分昂贵,一些名牌大学,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一年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书籍费、医疗保险费等,高达1.8万美元。即使是一些学费较为便宜的州立大学,这些费用加在一起也要近1万美元。但尽管如此,报考法学院的学生仍然居高不下。这是因为美国法学院尤其是名牌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通常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如1981年,一般大学毕业生的平均年薪为2.4万美元,而法学毕业生至少在5万美元以上。因此,报考法学院竞争十分激烈。如耶鲁大学法学院目前一年只招175名学生,但报考的学生有4000多人,平均23人中录取1人。
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律师,而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都从律师中挑选,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比较注重实践,轻视理论。目前,各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一般为100门上下,也有比较多的如加利福尼亚大学,1983年至1984年度的课程有138门。法律教育的方法一般有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技术实践等,但主要是“判例教学法”,即教师在课堂上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的抽象理论,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判例,编成判例集作为教材发给学生。这些判例通常是一个已确立的法律理论的代表,也是事实推理性强,文字良好的法律原则的总结。
美国法学院的考试制度很严,考试不搞复习,不划重点,教材、参考资料、课堂讲授都是考试范围。有些学校还规定,一门课中只要出现“D”即不及格,就不能拿到该门课的学分,一个学期拿不到规定的学分,就将遭到淘汰。在一些名牌大学中,有些课程的淘汰率高达20%至40%。所以,法学院的学生入学后,在学习上,一般都比较刻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