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文赠读(4):切莫心存“侥幸”
剖析很多腐败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不难发现,他们之所以最终踏入罪恶深渊,除了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以及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等主要原因外,面对种种诱惑的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些人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时,总存有“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直到东窗事发失去自由,面对坚固的铁门和冰冷的四壁,才幡然醒悟,认识到走到这一步相当程度上是受侥幸心理的驱动,不约而同地在忏悔中哀叹:都是“侥幸”惹的祸。
侥幸心理,实质上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不健康心理,心存侥幸者把由于偶然原因而得到的成功或免去灾害的事实看作是具有普遍性的,或者认识到其偶然性的存在却盲目地认为自己可以获得成功或免去灾难。侥幸心理常常使人作出不正确的判断,错误地估计形势,从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总的来看,在当前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中,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心存侥幸者自作聪明,认为自己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面对权力、金钱、美色等诱惑,认为自己受贿是私下交易,搞的是单线联系,只有你知我知,不可能被他人发现,最终侥幸战胜了理智,开始伸出罪恶之手。初次得手后往往忐忑不安,告诫自己见好就收。但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恶爪频伸,思想也越来越放松,手段也越来越狡猾,贪污受贿金额也越来越大,牢狱之门离自己也越来越近。正如江苏省宿迁市国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魏秀伦在忏悔中所说,自己并非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当第一个人向他行贿时,也曾拒绝过,但在对方的再三恳求下,他收下了第一笔钱物;之后他确实也有些担心,但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从未向任何人索要过一分钱物,收取的钱物都是亲戚、朋友私下给的,没有其他人知道。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他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因受贿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其二,心存侥幸者自认为和自己共同违纪违法的人靠得住。有些腐败分子自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铁哥们”,不可能出卖自己。有的甚至认为,双方曾经订立过攻守同盟,不会出什么问题。因此,当事情败露,组织找其谈话时,心存侥幸,拒不交代,与组织顽抗到底,以至丧失了坦白从宽的机会。但万万没有想到,正是他们自认为最可靠的“铁哥们”,将他们送上了法庭,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案发前,中央纪委、辽宁省委有关领导曾经多次找田凤岐谈话,希望他认清形势,主动向组织讲清自己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但田凤岐错误地认为向自己行贿的田某是自己的铁杆兄弟,不会出卖自己,坚决否认。直到中央纪委对他实施“两规”审查时,他还天真地认为行贿人田某不会把自己供出来,坚守攻守同盟,一再错失了争取主动的机会、实际上,正是由于田某的交代,使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他受贿的确凿证据,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三,心存侥幸者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问题,看作是普遍现象,认为被惩治的是少数人,自认为自己不会成为被抓的倒霉者。他们不是把党纪国法、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而是把眼睛盯在别人的身上,特别是看到他人因违纪违法占了“便宜”得到“好处”的时候,心理感到不平衡,觉得他能这么做,我为什么不能?再说我捞这一点并不算多,比我捞得多的人有的是,没有被查处的也大有人在,未必就是我倒霉,会“撞在枪口”上。结果名利障目,视前车覆辙而不见,堕入罪恶的深渊难以自拔。2004年2月,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他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还错误地认为现在查到自己头上算自己倒霉。如此侥幸心理,导致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付出了生命的沉重代价。
侥幸心理之所以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法纪观念淡薄。有些党员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依纪依法,而是凭自己的感觉,看自己的需要,权衡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有的领导对这些问题又常常不以为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有些人得以侥幸过关,这在一定客观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轻视甚至藐视党纪国法的错误心理。其次是个人利益作怪。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宗旨,个人利益至上,千方百计利用手中的权力钻法规制度的漏洞,干以权谋私的勾当,甚至利令智昏,铤而走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徒劳的,最终只能是自欺欺人。一切腐败分子,不管他伪装得多么巧妙,不管他做得怎样的天衣无缝,总有一天会露出马脚,得到应有的惩罚。
侥幸心理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和传染力,必须引起广大党员干部的警觉。克服侥幸心理,重在自律。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充分认识到侥幸心理的危害性,时刻警醒自己,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同时,还要注重积极发挥他律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任何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隐藏很深、自作聪明的腐败分子相继被挖了出来;一个个作案手段狡猾、涉案人员利害关系密切的窝案、串案相继被破获。反腐利剑既指向大案要案,又不放过“小单位”的“小人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都逃不过法纪的严惩,付出的代价都是十分惨重的。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警钟长鸣;切莫心存“侥幸”。(文/包琴妹 戴春华 晓惠 摘自《中国监察》)